乐山祥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乐山祥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1132民初230号
原告:**,男,1985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
被告:***,男,1990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
被告:乐山祥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沙坪镇东风大道2号11单元17楼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32MA63MLJ41N。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乐山祥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88.00元,撤回起诉减半收取344.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