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928民初8663号
原告:***,男,1988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华龙区。
被告:河南省联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县工业路北段路西。
法定代表人:张静,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刘金刚,男,1980年5月14日出生,住濮阳县南城花园A区。
原告***诉被告河南省联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刘金刚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9日立案。经我院通知交纳诉讼费用后,原告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马传聪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振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