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绿舟保温工程有限公司

甘肃翔顺锦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甘肃绿舟保温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皋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甘0122民初955号
原告:甘肃翔顺锦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皋兰县城关镇北辰路**。
法定代表人:岳小静,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甘肃绿舟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高滩村**/div>
法定代表人:杨小军,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受理原告甘肃翔顺锦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绿舟保温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0日立案。原告甘肃翔顺锦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甘肃翔顺锦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468元,由原告甘肃翔顺锦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白种明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杨 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