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绿舟保温工程有限公司

兰州中远节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甘肃绿舟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甘0102民初11073号
原告:兰州中远节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2686077714X,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五泉南路221。
法定代表人:张中宁,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甘肃绿舟保温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2MA73T19JOM,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高滩村**。
法定代表人:杨小军,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兰州中远节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甘肃绿舟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兰州中远节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基于自愿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兰州中远节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50元,由原告兰州中远节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丁振红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闻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