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九洲建设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新疆九洲建设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若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新2824民初391号
原告:***,男,1966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若羌县祁曼花园。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晓娥,女,1968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若羌县祁曼花园。
被告:新疆九洲建设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巴州库尔勒市。
法定代表人:郭子才,该公司董事长。
***与新疆九洲建设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塔吉古丽阿布拉 
二 〇 二 一 年 十 月 十 二 日
法 官 助 理   努尔孜古丽巴拉提
书  记  员   阿迪来阿里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