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O20)浙0212民初402号
原告:***,男,1976年11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柏杨,浙江佳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佳赵大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浙江宏纪消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12MA290AF28R),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天高巷258号304室-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宇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宇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浙江宏纪消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免予收取。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