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吉03民终130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原审反诉被告):安徽金森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殿坤,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群,安徽恒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原审反诉原告):四平平泰新型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姜小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福海,该单位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雅***,四平市三鑫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安徽金森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森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四平平泰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泰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18)吉0302民初1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金森源公司、平泰公司以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分别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和反诉,并均对对方当事人撤诉的请求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本案审理期间,金森源公司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及平泰公司提出撤回反诉的请求,均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18)吉0302
民初142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安徽金森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三、准许四平平泰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20604元,减半收取10302元,由安徽金森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一审法院退还安徽金森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10302元;反诉费10302元,减半收取5151元,由四平平泰新型材料有限公司负担,一审法院退还四平平泰新型材料公司5151元。安徽金森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2060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为12580元,减半收取6290元,由安徽金森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院退还安徽金森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14314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贺庆华
审判员刘晓东
代理审判员王立新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苗人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