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金森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金森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平平泰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吉03民终130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原审反诉被告):安徽金森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殿坤,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群,安徽恒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原审反诉原告):四平平泰新型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姜小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福海,该单位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雅***,四平市三鑫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安徽金森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森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四平平泰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泰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18)吉0302民初1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金森源公司、平泰公司以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分别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和反诉,并均对对方当事人撤诉的请求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本案审理期间,金森源公司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及平泰公司提出撤回反诉的请求,均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18)吉0302
民初142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安徽金森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三、准许四平平泰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20604元,减半收取10302元,由安徽金森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一审法院退还安徽金森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10302元;反诉费10302元,减半收取5151元,由四平平泰新型材料有限公司负担,一审法院退还四平平泰新型材料公司5151元。安徽金森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2060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为12580元,减半收取6290元,由安徽金森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院退还安徽金森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14314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贺庆华

审判员刘晓东

代理审判员王立新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苗人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