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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龙岩昌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龙岩市柯佳茶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闽0802执503号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龙岩昌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西陂镇龙岩大道489号(世纪天成广场)8层B841-B842,组织机构代码:59596113-3。
法定代表人阙炼昌,总经理。
被执行人龙岩市柯佳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工业西路68号(龙州工业园核心区2-2地块东侧),组织机构代码72646726-7。
法定代表人柯明春,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的申请执行人福建省龙岩昌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龙岩市柯佳茶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为系列案之一。根据本院作出的(2015)龙新民初字第5309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归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18万元及相应利息的义务。经查明,本院依据(2015)龙新执字第4654-1号执行裁定书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龙岩市柯佳茶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龙岩市新罗区西陂街道福建龙洲工业园区北三环6号2、3幢房产,依据(2015)龙新执字第4082-1号执行裁定书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龙岩市柯佳茶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新罗区西陂镇黄竹坑村(区民营科技园)工业用地,上述房产、土地系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首封,抵押权人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抵押贷款金额计4150万元。根据《最高院关于首封与优先权执行法院处分财产问题的批复》的有关规定,上述查封物应由相应首封法院进行处置,本院予以轮候查封,本案申请执行人福建省龙岩昌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可待前述财产处置成交后根据债权比例参与分配。经本院向银行、车管、房管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2016)闽0802执50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查明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查封财产处置完毕时,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福成
审判员谢安
审判员蓝大川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