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置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置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04民初4717号
原告:河南置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交通路与平安街交叉口东南角兴城名都3号楼2单元6层605。
法定代表人:丁海青,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瑞冬,河南金色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80年8月28日生,住河南省郑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银钊,河南德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南置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立案。原告河南置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南置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575元,减半收取计2,288元,由河南置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贾思凤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冬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