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02民初1058号之一
原告:河南置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交通路与平安街交叉口东南角兴城明都**楼****605。
法定代表人:丁海青,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玉川,河南龙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琪颖,该公司员工。
被告:河南汇景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郑上路西岗村委会**204
法定代表人:姜楠。
原告河南置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汇景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31日作出(2020)豫0102财保216号民事裁定书,以5166384元为限冻结了被告河南汇景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21年3月5日,原告河南置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告公司银行账号的冻结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河南置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下列账户5166384元银行存款的冻结措施:
开户名:河南置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账户:41×××69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东客站支行;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燕杰
二〇二一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蒋亚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