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置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置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南汇景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02民初1058号
原告:河南置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交通路与平安街交叉口东南角兴城明都**楼****605。
法定代表人:丁海青。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琪颖,该公司员工。
被告:河南汇景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郑上路西岗村委会**204
法定代表人:姜楠。
原告河南置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汇景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9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河南置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置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置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河南置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燕杰
二〇二一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蒋亚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