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10民终124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置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交通路与平安街交叉口东南角兴城名都3号楼2单元6层605。
法定代表人:丁海青,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银辉,河南金色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瑞冬,河南金色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金星啤酒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区新郑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张铁山,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敬平,男。
上诉人河南置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金星啤酒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2021)甘1027民初33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6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2021)甘1027民初336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重审。
河南置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886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 卢小栋
审判员 沈晋芳
审判员 郭振华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侯 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