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置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置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04民初4373号
原告:河南置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交通路与平安街交叉口东南角兴城名都3号楼2单元6层605。
法定代表人:丁海青,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玉川,河南龙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原告河南置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立案。原告河南置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河南置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侯培利
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位铭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