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辰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东营市北辰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山东辰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9)鲁0503执1121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2019)鲁0503民初924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山东辰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经查,被执行人山东辰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在在河口蓝色经济产业园服务中心处的工程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山东辰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在河口蓝色经济产业园服务中心处的工程款410111.90元,至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谷来强
书记员  李元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