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辰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广饶支行、山东辰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523执恢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广饶支行,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广饶县乐安大街790号。
负责人:赵庆军,该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山东辰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运河路444号。
法定代表人:燕荣福,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刘建岭,男,1966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广饶县。
被执行人:颜玉敏,女,1968年1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广饶县。
申请执行人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广饶支行与被执行人山东辰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刘建岭、颜玉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刘建岭所有的位于东营市开发区房产一处。
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刘广明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侯鹏飞
书 记 员 张迎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