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辰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广饶支行、山东辰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523执恢3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广饶支行,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广饶县乐安大街790号。
负责人:赵庆军,该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山东辰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运河路444号。
法定代表人:燕荣福,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刘建岭,男,1966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广饶县。
被执行人:颜玉敏,女,1968年1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广饶县。
申请执行人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广饶支行与被执行人山东辰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刘建岭、颜玉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广饶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0523民初31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1月2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20132390.14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十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并采取了相应的控制措施。2022年1月6日、1月29日、3月28日、4月25日、5月26日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信息,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较少,被执行人名下无股票、债券等其他财产。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本院已于5月24日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山东辰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鲁EK××**、鲁EV××**、鲁EY××**、鲁EX××**车辆,查封被执行人刘建岭名下鲁EM××**车辆,查封期限为二年。本院于5月26日查封被执行人山东辰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鲁E7××**、鲁EH××**、鲁EC××**、鲁EF××**、鲁E9××**、鲁E7××**、鲁EF××**车辆,查封期限为二年。本院到广饶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广饶县房产管理服务中心、东营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查明被执行人山东辰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有鲁(2018)东营市不动产权第0××5号不动产一处,已设立抵押,本案于5月24日轮候查封,查封期限三年;同时查明被执行人刘建岭在开发区恒大黄河生态城33-2-2701有房产一处,本案于5月24日轮候查封,查封期限三年。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本院并已将上述财产调查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
本院认为,经调查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经与申请执行人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已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的实质要件和程序要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具备履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人民法院也可依职权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刘广明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侯鹏飞
书 记 员 张迎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