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辰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东营市都盛商贸有限公司、山东辰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502执187号之十一 申请执行人:东营市都盛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南一路282号20幢13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2349254361G。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山东辰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运河路44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767774140L。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74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 东营市都盛商贸有限公司与山东辰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1)鲁0502民初406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山东辰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东营市都盛商贸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依法立案执行。 2022年1月18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山东辰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告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法律文书,被执行人签收法律文书,未履行义务,亦未进行财产申报。本院依法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 2022年1月18日,通过山东法院执行案件管理平台对被执行人山东辰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网络资金进行了查询,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山东辰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冻结被执行人***名下的多个银行账户及财付通账户,账户内存款数额较少;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2022年1月18日,通过山东法院执行案件管理平台对被执行人山东辰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不动产、车辆及工商税务保险信息进行查询,查封被执行人山东辰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车辆三部,因未能实际控制车辆,不具备处置条件;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注册登记时间较长,本院未采取查封措施;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共有的房产三套,不具备执行条件。 执行过程中,通过传统查控的方式,向东营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信息,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山东辰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抵押登记的工业用地一宗,轮候查封***共有的房产一套,现不具备处置条件。 案件在审理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山东辰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在胜利油田新邦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债权711万元,现不具备执行条件。 执行过程中,依法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及网络资金共计2400元,该款已经转付申请执行费。 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依法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被执行人山东辰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及***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2022年7月15日,本院依法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向其通报说明了执行情况,并询问其是否申请悬赏执行、是否申请执行转破产,是否能够提供其它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执行情况认同,表示不申请悬赏执行,不申请执行转破产,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并表示如查找不到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山东辰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借款本金5661750元、利息25172.85元、违约金305938.22元、执行依据确定的其他违约金及保险费12000元,未能得到执行和清偿。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山东辰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0502民初406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持原生效民事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丽 审判员 高 敦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