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乾富建设有限公司

宿州泗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安徽乾富建设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323民初4096号之一
申请人:宿州泗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泗县泗城镇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4MA2NAXNL42。
法定代表人:孔祥枝,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君雅,安徽皖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飞彬,安徽皖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乾富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泗县泗城镇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NAJ251Q。
法定代表人:朱皓月,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洪流,该公司员工。
本院于2019年7月22日作出(2019)皖1323民初4096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因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达成调解协议,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银行存款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安徽乾富建设有限公司(账号:340501464808000006761)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政务文化新区支行存款的冻结。
审判员  蒋松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耿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