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美安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美安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安徽美安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肥市同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肥东方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191执1044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美安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安徽美安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工业区纬四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668616210。

法定代表人:张伯雄,总经理。

被执行人:合肥市同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延安路16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149222795C。

法定代表人:胡标,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合肥东方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紫云路2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139618211。

法定代表人:徐庆云,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安徽美安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合肥市同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肥东方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合肥市同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肥东方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合肥市同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肥东方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622446元[其中工程款556629元,逾期付款利息39985元(以556629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5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暂计算至2020年5月9日),迟延履行利息8085元(以556629元为基数,自2020年2月17日起,按日利率0.0175%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暂计算至2020年5月9日),案件受理费9366元,执行费8381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变价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郭小宁

二〇二〇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卢鹏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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