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包民二初字第01536-1号
原告:安徽省华耀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长丰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安徽美安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审理原告安徽省华耀玻璃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美安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原告申请,本院于2015年6月8日裁定冻结了被告安徽美安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25万元的银行存款。现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原告安徽省华耀玻璃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被告的保全措施。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安徽美安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价值25万元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