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包民二初字第01536号
原告:安徽省华耀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长丰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安徽美安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审理原告安徽省华耀玻璃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美安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安徽美安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25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冻结被告安徽美安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25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