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吉0605民初658号
原告: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恒基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某。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000589475788P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吉林龙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白山市江源区公路建设管理处。
法定代表人:赵某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22062575931323XK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吉林益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恒基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白山市江源区公路建设管理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9月18日立案。原告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恒基建设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补交案件审理费34050元,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恒基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4050元(原告已缴纳)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庄武艳
审判员 隋 晶
审判员 彭修胜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唐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