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吉0605民初836号
原告: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恒基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辛某,江源区孙家堡子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白山市江源区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
法定代表人:侯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吉林审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恒基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白山市江源区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0日立案。原告在2020年12月7日庭审中变更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工程款26000元,并于2020年12月9日以需要调取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恒基建设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且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恒基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计225元,由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恒基建设有限公司负担。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恒基建设有限公司预交案件受理费2594元,应退回2369元。
审判员 彭修胜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唐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