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吉0621执1114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恒基建设有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抚松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抚劳人仲字(2021)30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67,313.96元,申请执行费910.0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全部给付义务,现已执行完毕。本院认为,抚劳人仲字(2021)30号仲裁裁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抚松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抚劳人仲字(2021)30号仲裁裁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