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1403执保594号
申请保全人:德州宏大市政工程总公司,住所地:德州市陵城区经济开发区武佑街南首路西。
被保全人:山东省显通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肥城市泰东路008号。
被保全人:山东省显通安装有限公司莱芜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莱芜高新区鹏泉街道办事处南方商城C1-3。
本院在审理申请保全人德州宏大市政工程总公司与被保全人山东省显通安装有限公司、山东省显通安装有限公司莱芜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申请人申请作出(2023)鲁1403诉前调1103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保全人名下银行存款6500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德州宏大市政工程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执行本院的财产保全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下银行存款65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日
法官助理 张 丽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