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宏大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403执39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3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德州市陵城区。 被执行人:***,男,1972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德州市陵城区。 被执行人:德州宏大市政工程总公司,住德州市陵城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武佑街南首路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德州宏大市政工程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2018)鲁1403民初1921号民事调解书,于2020年4月1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额为110000元,执行立案后,被执行人德州宏大市政工程总公司主动向本院履行其应承担的全部还款义务20000元,申请执行人***领取该款项。 该案在执行被执行人***的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2020年4月17日、5月28日、6月15日、7月13日、8月19日、9月8日、9月24日本院通过七次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工商总局等发出查询通知,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网络查控,**被执行人***名下德州陵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陵城支行银行有1113.44元存款,本院予以扣划并过付至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名下有鲁N×××××***牌汽车与鲁D×××××***牌汽车,本院均予以查封,因无法控制车辆,未能处置。 2、2020年4月2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义务。 3、2020年4月28日向德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陵城区管理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住房公积金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住房公积金登记信息。 4、2020年4月27日向德州市陵城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5、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20年6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6、2020年9月25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居委会进行调查,**被执行人在其住所地无财产可供执行。 7、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告知案件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以及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后果等信息,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执行行为,目前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且未申请悬赏执行,但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虽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但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对已查询到的财产采取了相应的执行措施,未查询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2018)鲁1403民初192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法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孙 岩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