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403执39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住址: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
被执行人:德州宏大市政工程总公司,住所地:德州市陵城区经济开发区。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1403民初192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德州宏大市政工程总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155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