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1482执73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住禹城市。
被执行人:德州宏大市政工程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
关于***与德州宏大市政工程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05月20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德州宏大市政工程总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3182.00元,现因案情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德州宏大市政工程总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3182.00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