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1482执377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男,1988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禹城市。
被执行人德州宏大市政工程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
上列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6日以(2018)鲁1482执保12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德州宏大市政工程总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60000元,现因案件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德州宏大市政工程总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丁 国
审判员 ***
审判员 姚 松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刘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