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宏大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与***、德州宏大市政工程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1482执保12号 申请执行人:**,出生日期:1988年6月20,住禹城市。 被执行人:***,出生日期:1969年9月15,住禹城市。 被执行人:德州宏大市政工程总公司。 本院已对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鲁1482财保131号民事裁定书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德州宏大市政工程总公司账户上存款600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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