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1482执保12号
申请执行人:**,出生日期:1988年6月20,住禹城市。
被执行人:***,出生日期:1969年9月15,住禹城市。
被执行人:德州宏大市政工程总公司。
本院已对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鲁1482财保131号民事裁定书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德州宏大市政工程总公司账户上存款600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