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106民初3028号
原告:南京优能特电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686708133L,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宁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69年7月20日生,户籍地在南京市鼓楼区。
原告南京优能特电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立案。原告南京优能特电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优能特电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15元,减半收取457.50元,由原告南京优能特电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肖鸣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陆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