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网源电力有限公司

四川凌江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攀枝花网源电力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德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3424民初1644号
原告:四川凌江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武胜县沿口镇弘武大道9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227597268274.
法定代表人:游德江,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文勇,四川月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攀枝花网源电力有限公司,住所:攀枝花大道中段5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0204356690J.
法定代表人:许宗胜,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攀枝花网源电力有限公司电力工程分公司,住所:攀枝花市东区攀枝花大道中段505号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2MA66LMYP93.
法定代表人:杨世新,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莉华,女,系公司法务,1971年6月2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攀枝花市人,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本院审理原告四川凌江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攀枝花网源电力有限公司、攀枝花网源电力有限公司电力工程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6日立案。原告四川凌江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四川凌江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996元,减半收取11998元,由原告四川凌江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何 庆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徐明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