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403民初221号
原告:攀枝花网源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攀枝花市大道中段5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0204356690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明炬(攀枝花)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执业证号15104201510654366,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明炬(攀枝花)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执业证号15104201311138968,特别授权。
被告:攀枝花三维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河门口南街9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400742276575U。
法定代表人:***。
原告攀枝花网源电力有限公司与被告攀枝花三维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攀枝花网源电力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 度 波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甘旸灵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