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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滇源施工劳务有限公司与攀枝花顺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攀枝花网源电力有限公司仁和分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川0411民初147号 原告:四川滇源施工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东区临江路湖光二区住宅小区湖光娇子大厦301-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宏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宏肯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XX。 被告:攀枝花顺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东区弄弄坪东路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联一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XX。 被告:攀枝花网源电力有限公司仁和分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仁和区迤沙拉大道1612-1#(一层商屋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攀枝花网源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大道中段5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 法定代表人:文彬,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滇源施工劳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攀枝花顺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攀枝花网源电力有限公司仁和分公司、攀枝花网源电力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四川滇源施工劳务有限公司未在本院规定的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滇源施工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王 洪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曹 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