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川0403民初1509号
原告:攀枝花网源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大道中段5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0204356690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告:攀枝花市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攀枝花市西区格萨拉大道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103020083315921H。
负责人:***。
原告攀枝花网源电力有限公司诉被告攀枝花市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9日立案,并依法向原告攀枝花网源电力有限公司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但其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攀枝花网源电力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