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523执恢773号
申请执行人:广饶县勇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湖东花城小区****楼**房。
法定代表人:孙华丽,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东营润科石油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广饶县稻庄镇高刘村/div>
法定代表人:李福良,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佳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广饶县潍高路**/div>
法定代表人:高健,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东营市隆泰橡胶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广饶县稻庄镇高湾村iv>
法定代表人:万光辉,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李福良,男,1974年09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
申请执行人广饶县勇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营润科石油科技有限公司、山东佳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东营市隆泰橡胶有限责任公司、李福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广饶县人民法院(2017)鲁0523民初447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9月27日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1509150.00元。
案件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于2020年11月19日、12月21日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网络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较少。被执行人名下没有股票、证券等财产。被执行人名下车辆及房产不动产,已被他案多次查封,经申请人同意,本院未采取强制措施。本院已于12月21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本院已将以上执行情况如实告知申请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状况的证据或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经与申请执行人短信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的实质要件和程序要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燕斌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侯鹏飞
书记员刘本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