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5执18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山东华轮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广饶县大王镇橡胶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3688284039X。
诉讼代表人:杜众华,该公司管理人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岳镇镇,山东鲁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阳,山东鲁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东营润科石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广饶县稻庄镇高刘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35728817980。
法定代表人:李福良,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广饶县弘达精细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广饶县大码头镇北六公里(三泰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37774112711。
法定代表人:李国光,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山东佳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广饶县潍高路1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37402289593。
法定代表人:高健,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李福良,男,1974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广饶县。
山东华轮实业有限公司与东营润科石油科技有限公司、广饶县弘达精细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山东佳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李福良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鲁05民初90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山东华轮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4月14日依法向申请执行人山东华轮实业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申请执行人告知书、提供被执行财产状况通知书,向被执行人东营润科石油科技有限公司、广饶县弘达精细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山东佳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李福良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告知书、财产申报令等相关法律文书。被执行人东营润科石油科技有限公司、李福良进行了财产申报,经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广饶县弘达精细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山东佳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进行财产申报,本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
2020年4月9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东营润科石油科技有限公司、广饶县弘达精细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山东佳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李福良名下的银行存款、股票、证券、车辆等,查控系统反馈被执行人李福良名下有车辆。执行人员到车辆管理部门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李福良名下车辆已被其他案件查封,不具备处置条件,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2020年4月22日,到不动产登记部门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山东佳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李福良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东营润科石油科技有限公司、广饶县弘达精细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不动产已被其他案件查封,不具备处置条件,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2020年8月18日,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山东佳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动产抵押登记信息。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东营润科石油科技有限公司、广饶县弘达精细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用于抵押的动产,经与申请执行人沟通,申请执行人表示因其设置抵押暂不申请处置。除此之外,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2020年8月18日,到东营润科石油科技有限公司、广饶县弘达精细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山东佳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企业现场进行了调查,东营润科石油科技有限公司已停止经营。另外根据登记地址未能找到广饶县弘达精细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山东佳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2020年8月21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兴源轮胎集团有限公司、宋文奇、隋爱芹名下的银行存款、股票、证券、支付宝、车辆等财产情况进行了第二次查询,查控系统反馈被执行人李福良名下有存款。经查,被执行人李福良在山东广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刘桥支行账户内存款仅剩46.11元,不具备执行价值。除此之外,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2020年8月25日,本院通过依法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山东华轮实业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岳镇镇,并询问其是否能够提供财产线索和进行悬赏。岳镇镇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且不申请进行悬赏,并表示如查找不到被执行人的其它可供执行财产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8,120,757.43元,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到位标的额。
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下发了限制消费令。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1条、第2条、第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的(2018)鲁05民初90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日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持原生效裁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如认为本裁定违反法律规定,可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吕彦松
审判员 张庆彬
审判员 杨敬栓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刘新宇
书记员陈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