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佳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523执212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72年8月13日出生,住广饶县。
被执行人:***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潍高路1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37402289593。
法定代表人:高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广饶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鲁0523民初20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11月23日以(2021)鲁0523执2129号执行裁定书续行查封了被执行人***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位于广饶县办公院落的房屋21间,以(2021)鲁0523执2129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位于广饶县办公院落的院墙、门垛及地磅,均系首封。现申请执行人***申请依法拍卖被执行人名下上述不动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位于广饶县办公院落的房屋21间、院墙、门垛及地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广明
审 判 员 张东亮
审 判 员 燕 斌
二〇二二年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 刘 军
书 记 员 张迎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