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佳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523执212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2年8月13日出生,住广饶县。
被执行人:***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潍高路1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37402289593。
法定代表人:高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广饶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鲁0523民初20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由于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相应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位于广饶县办公院落的院墙及门垛、地磅。
二、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21年11月23日至2024年11月22日。
在查封期间内,由被执行人***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责看管、使用,任何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刘广明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刘 军
书 记 员 张迎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