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佳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523执2129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男,1972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广饶县人,现住广饶县。
被执行人:***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潍高路116号。
法定代表人:高健,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广饶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鲁0523民初200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于2021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本金1054000.00元及利息。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2021年10月21日、2021年12月31日、2022年4月7日,经过三次网络查控系统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网络资金、有价证券及其他财产。经向广饶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和广饶县住房城乡建设事业中心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及房产信息。
本院于2021年11月23日以(2021)鲁0523执2129号执行裁定书续行查封了被执行人***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位于广饶县办公院落的房屋21间,以(2021)鲁0523执2129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位于广饶县办公院落的院墙、门垛及地磅,均系首封。后申请执行人***申请对上述资产进行拍卖。2022年1月4日,本院裁定拍卖被执行人***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位于广饶县办公院落的房屋21间、院墙、门垛及地磅以清偿债务。经委托山东兴业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测绘事务所(普通合伙)对涉案资产进行评估,山东兴业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测绘事务所(普通合伙)作出的鲁兴业资评字[2021]153号资产评估报告书对涉案资产评估价值为206000元。本院以206000元作为涉案资产首次拍卖的起拍价,由赵丰榆以1806000元竞得,并于2022年3月3日交纳拍卖余款。本院对拍卖款进行分配,其中提取案件受理费14018.45元、申请执行费20319.82元,余款1771661.73元过付给申请执行人。经调查,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022年4月7日,本院对被执行人***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本院已将本案执行情况如实告知申请执行人。
本院认为,经调查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经与申请执行人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本案已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的实质要件和程序要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刘广明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迎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