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佳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523执124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1982年6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

被执行人:***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经潍高路116号。

法定代表人:高健,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于2020年5月14日作出的(2020)鲁0523民初14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鲁E×××××、鲁E×××××汽车两辆,查封期限为两年(自2020年10月12日起至2022年10月11日止)。

本裁定书立即生效。

审判员  燕斌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