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523执124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1982年6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
被执行人:***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经潍高路116号。
法定代表人:高健,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于2020年5月14日作出的(2020)鲁0523民初14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鲁E×××××、鲁E×××××汽车两辆,查封期限为两年(自2020年10月12日起至2022年10月11日止)。
本裁定书立即生效。
审判员 燕斌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