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523执124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女,1982年6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
被执行人:***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经潍高路116号。
法定代表人:高健,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广饶县人民法院(2020)鲁0523民初1423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80000元及利息。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在我院涉及多案执行未果,2020年7月6日、7月17日、9月15日,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信息;7月10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广饶支行59×××73账户存款直至184536元(实际控制44.68元);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车两辆,被另案查封,本案轮候查封,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存款、交通运输工具、有价证券及其他财产。7月9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7月10日向广饶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不动产(房产)等财产。本院已将财产调查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
本院认为,经调查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经与申请执行人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本案已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的实质要件和程序要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燕斌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