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722财保27号
申请人:东海县润耀水泥制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22MA1NTRUW4J,住所地连云港市东海县石湖乡团池村驻地。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苏香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915593300277,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花果山南路68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申请人东海县润耀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72.4万元。申请人已经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72.4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蒋超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