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502民初260号
原告:潍坊安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临朐城关街道北五里庄村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24494498952J。
法定代表人:吕静,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世勇,山东周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海洋,山东周全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东营中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史口镇政府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2754475301N。
法定代表人:王玉忠,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东营市东营区辛店街道周家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辛店街道办事处周家村。
法定代表人:周胜利,主任。
被告:祝庆刚,男,1974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潍坊安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祝庆刚、东营中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东营市东营区辛店街道周家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潍坊安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潍坊安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潍坊安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52元,减半收取676元,由原告潍坊安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孙延斌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刘 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