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503民初2741号
原告:河口金城建筑机具租赁站,住所地河口区五金建材市场东侧。
经营者:冯磊,男,1982年3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东营市利津县。
被告:东营中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史口镇政府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2754475301N。
法定代表人:王玉忠,执行董事。
原告河口金城建筑机具租赁站与被告东营中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0日立案。原告河口金城建筑机具租赁站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河口金城建筑机具租赁站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肖志红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谢山山
书记员 汤怀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