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681执保1140号
申请人**三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韩店镇福海路(安星驾校西200米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6MA3RX6AD37。
被申请人东营中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史口镇政府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2754475301N。
被申请人万小兵,男,1975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
被申请人优博络客新型建材(滨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月河四路北首路东1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6MA3QTRH145。
申请人**三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万小兵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东营中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万小兵、优博络客新型建材(滨州)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2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权。财产保全担保人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在320000元的范围内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三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东营中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万小兵、优博络客新型建材(滨州)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2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权。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起止时间见本院相关法律文书。)
案件申请费2120元,由**三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徐 明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张广旭
书 记 员 韩 丹
附: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