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邹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681民初1743号
原告:邹平县鑫城租赁站,住所地邹平市黛溪办事处北范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1626MA3GMFRBXK。
主要负责人:郭昱。
被告:东营中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史口镇政府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2754475301N。
主要负责人:王玉忠。
被告:***,男,1963年12月21日出生,住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
原告邹平县鑫城租赁站与被告***、东营中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2日立案。原告邹平县鑫城租赁站于2021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邹平县鑫城租赁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邹平县鑫城租赁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邹平县鑫城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 张建民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程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