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中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东营中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0502民初2497号
原告:**,男,1945年8月30日出生,汉族,胜利发电厂基建安装公司退休职工,住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力菡,山东崇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营中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史口镇政府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2754475301N。
法定代表人:王玉忠,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攀,山东康桥(东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网胜利(东营)供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开发区府前大街61-3号众成大厦6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MA3M1MCL65。
法定代表人:邹吉全,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学芹,山东康桥(东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胜利油田玉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淄博路西首(雅苑小区综合楼)。统一信用代码913705007591529904。
法定代表人:李天祥,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发伟,男,1978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胜利油田玉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职工,住东营市东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可响,山东齐鲁(东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东营中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创建筑公司)、国网胜利(东营)供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网胜利公司)、胜利油田玉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玉山物业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第一次庭审中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力菡,被告创建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攀、国网胜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学芹、玉山物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发伟、李可响到庭参加诉讼。第二次庭审中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力菡,被告创建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攀、国网胜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学芹、玉山物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发伟、李可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中创建筑公司、国网胜利公司、玉山物业公司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精神抚慰金、交通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等共计84460.49元;2.案件受理费等诉讼费用由中创建筑公司、国网胜利公司、玉山物业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9月7日19时,**在所居住的胜利油田电厂阳城小区骑自行车外出,当时天色已晚,且涉及小区电路改造路灯未投用,路经一个井口,因井盖破损,自行车跌入并导致**摔伤,后经亲朋拨打120救护车送胜利油田中心医院就医,诊断为股骨颈骨折。事发时,玉山物业公司为阳城小区物业管理单位,同时因阳城小区正开展“三供一业”分离移交维修改造项目施工,中创建筑公司、国网胜利公司均正开展施工,中创建筑公司、国网胜利公司、玉山物业公司对**的受伤均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为维护**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支持**的诉讼请求。
中创建筑公司辩称,一、**现有证据不能证明系因小区井盖破损受伤。**到底在哪里受伤不清楚,**鉴定时提供的照片也不是第一现场,照片没有显示**在井盖处摔伤。二、**伤情系个人原因导致,**本人有严重过错或过失。受伤时19:00左右,应当天还很亮,**其本人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应当有注意义务。三、本案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的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我公司有过错。退一步讲,若**真的在井盖处受伤,不能证明井盖是谁弄坏的,**应当向实际侵权人主张权利。四、**受伤时2020年9月7日,中创建筑公司已经撤场,**受伤与中创建筑公司无关联性。五、**受伤的地方不是中创建筑公司的施工范围。阳城小区我方的施工范围仅是对“三供”即供水、供电、供暖进行改造,不对**受伤的道路进行改造,只是在撤场前由于施工需要而偶尔通行,但**受伤时中创建筑公司施工队伍已经撤离**受伤的阳城小区东区现场。
国网胜利公司辩称,**要求国网胜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理由如下:第一,国网胜利公司并非案涉井盖的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也不是案涉井盖的破坏责任人,对涉案井盖不负有任何管理或维护责任,不是本案适格被告。首先,**诉称其外出骑行时因井盖破损受伤。通过现场了解,案涉井盖系雨排井盖。本案中,国网胜利公司的施工内容主要为安装环网箱、安装电缆分支箱、安装居民表箱、安装非居民表箱、更换电能表等。案涉井盖不属于国网胜利公司的施工内容,也不在国网胜利公司的施工范围,国网胜利公司并非案涉井盖的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要求国网胜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其次,国网胜利公司有证据证明案涉井盖周围的施工已于2020年6月4日施工完成并当日回填,恢复正常通行路面。通过**提交的9月8日案发次日照片可以证实,事故发生时井盖周边路面已经恢复正常通行,**受伤与国网胜利公司施工没有直接因果关系。第二,国网胜利公司施工时已设置明显的标志并采取了安全有效的措施,事故发生时,国网胜利公司已施工完成,国网胜利公司不存在任何过错。国网胜利公司施工方在2020年6月份施工时完全按照施工操作流程进行施工,设置了明显的标志并采取了安全有效的措施,不存在任何过错。施工完成后,因路面已恢复不影响正常通行,国网胜利公司才将围挡的设施取消。第三,**作为小区常住居民,明知小区在长期且多项目施工,仍选择在傍晚视野不清晰时独自骑行,**自身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应该自行承担损害结果。“三供一业”改造项目自2019年起开始在该小区进行施工,该工程涉及范围广、持续时间长、与居民的生活息息相关,**作为成年人,应该对长期工程的进行状态是明知的。**诉称受伤时为9月7日19时左右,此时正临近秋分(每年9月23日前后),近乎昼夜等长,一般18时左右天色渐黑,事故发生时,天色应该是已近漆黑。**明知小区内正在进行长期的施工改造工程,应该对此时小区内骑车外出有可能发生的风险有清晰的预判,负有谨慎出行的注意义务,应该自行承担损害结果。
玉山物业公司辩称,玉山物业公司并非本案侵权人,且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阳城小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维修改造项目不属于物业公司负责的范围,玉山物业公司并非本案侵权人,且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该维修改造项目的施工单位为中创建筑公司,电网改造施工的负责单位为国网胜利公司,案发时中创建筑公司、国网胜利公司的施工尚未结束,中创建筑公司、国网胜利公司的大型施工车辆在小区进出,施工期间多次出现井盖破损的情形。中创建筑公司、国网胜利公司应当在维修改造项目全部完工验收合格前承担施工区域的安全保障义务,负责在施工现场设置危险警示牌、采取防护措施、赔偿给居民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等义务,若**系因井盖破碎导致摔倒受伤,应当由中创建筑公司、国网胜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二、**自身对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受伤时已经75周岁。根据**起诉状中所述,**在天色已晚,且明知小区电路改造路灯未投用的情形下,独自骑自行车外出,未尽到合理、谨慎的注意义务,**自身存在一定过错。综上所述,玉山物业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请求法庭依法驳回对玉山物业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阳城小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维修改造项目中,电网改造施工的负责单位为国网胜利公司,2019年9月25日,国网胜利公司(发包人)与胜利油田瑞祥电器有限责任公司(承包人)签订《输变电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工程名称:中石化胜利油田阳城小区“三供一业”供电分离移交项目;工程范围:阳城小区建设于1989年,位于东营市,小区占地面积21.1×104㎡,住宅楼44栋、小区内居民住宅1022套。小区内已建箱式变4处,共计变压器4台,低压配电柜33面。根据相关文件及规范要求对小区以下内容进行改造:(1)按要求对小区内环网柜、箱式变及配电室进行改造或更换。(2)对小区内不满足节能要求、负荷要求的变压器进行更换。(3)对小区内计量表进行更换,对无法利旧的计量表箱进行更换;对存在问题的计量电路进行改造。(4)对小区老化受损严重、容量不足以及不满足规范要求的电力电缆进行更换。具体内容以施工图对应的工作内容的相应工作量及发包人认可签证的工程变更为准。计划开工日期:2019年10月1日,实际开工日期以发包人书面通知的开工日期为准。计划竣工日期:2020年10月31日,实际竣工日期以工程竣工验收相关证书或验收报告中写明的日期为准。
2020年2月13日,东营区物业资产管理运营有限责任公司(发包人)与中创建筑公司(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工程名称:驻东营市东营区胜利油田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维修改造项目(第三批)施工第五标段;工程地点:东营市东营区南苑小区、电厂新区、阳城小区;工程内容:对现有家属区的物业及供水、供暖、供气等进行改造,具体详见工程图纸及工程量清单,工程承包范围:施工蓝图及工程量清单内的全部工程。计划开工日期:2020年2月22日,计划竣工日期:2020年5月31日,工期总日历天数:100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施工图纸显示涉案窨井并不包含在中创建筑公司的施工范围内。
2020年4月20日,聚园项目部(甲方)与中创建筑公司(乙方)签订《小区维修改造施工物业管理协议》,施工项目为阳城小区维修改造,乙方责任:第3条乙方在小区内施工要遵守小区管理规定,与小区居民和谐相处,配合物业人员日常管理,不得破坏小区日常管理秩序。第4条乙方严格落实施工组织设计各项措施,抓好工期、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服从物业人员监督管理。第8条乙方必须在施工现场危险区域设置危险警示牌,采取防护措施,确保不危及居民安全,如在施工过程中造成居民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时要及时进行处理、赔偿和修复。
2020年9月7日19时左右,**在阳城小区骑自行车路经69号楼附近一个窨井时跌入井中并导致其摔伤,**受伤后被120紧急送往胜利油田中心医院治疗,住院时间自2020年9月7日起至2020年9月13日止,现金支出门诊费687.26元,住院费个人支出部分7251.89元,合计7939.15元。2020年9月8日,**因在东营区鹏宇鲜花水果礼品店购买助行器、便椅、护理垫支出630元。住院期间由东营区金鑫家政服务部提供5天陪护服务支出陪护费1400元,其余时间由李秀兰、刘雪辉陪护,出院后由阳光大姐家政提供陪护服务14天支出陪护费1680元,其余时间由李秀兰陪护。2020年9月8日,中创建筑公司、国网胜利公司、玉山物业公司等共同去涉案窨井现场查看情况。
2020年12月28日,**申请对伤残等级、护理期限、护理人数、营养期限、后续治疗费等事项进行司法鉴定。2021年4月2日,滨州医学院附属医院法医司法鉴定出具滨附司鉴[2021]临鉴字第187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1、被鉴定人**因摔伤致左股骨颈骨折并嵌插移位,行左髋关节假体置换术后,评定伤残九级。2、护理期限150天;住院期间需要2人护理,院外需要1人护理。3、评定营养期限180天。4、因其治疗终结,后遗症评定伤残,不再对后续治疗费用进行评估。**因本案支出鉴定费2860元。
庭审中,**申请证人袁某出庭作证,袁某陈述**受伤时间是2020年9月7日晚七点一刻,听到**呼叫后下楼,地点是67号楼和68号楼中间靠路的西侧下水道,下楼后把现场拍照片紧接着打了120电话,现场还有其他邻居在场,当时没有电,路灯都不亮天已经黑了,下楼后看到**卡在下水道,当时看到其他人把**往外抬。小区内施工单位有好几家,事发时没有施工,白天有施工队,但不在案发地点,事发现场的路面可以正常通行,涉案井盖周围没有警示标志。
另查明,玉山物业公司系阳城小区的物业公司,玉山物业公司自述正常每个月巡检一次,施工期间没有巡检记录,案发时属于三供一业维修时间,没有巡检义务。
本院认为,虽然**未提供直接的证据证明其受伤是由于跌入其陈述的69号楼附近的窨井导致,但是根据其提交的事发后第二天拍摄的涉案窨井照片、证人证言、各方当事人陈述以及**摔伤后次日中创建筑公司、国网胜利公司、玉山物业公司等共同去涉案现场查看等事实,可以认定**受伤系由于窨井瑕疵导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玉山物业公司作为阳城小区的物业管理者,对小区包括窨井盖在内的公共设施负有管理、维护并及时排除安全隐患的义务,但是玉山物业公司在涉案窨井存在安全隐患时,未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害发生,在管理和维护上存在疏漏和瑕疵,未尽到管理职责,其应承担主要责任。**作为成年人,在天色已晚、明知涉案小区长期进行施工改造的情况下,对骑车外出可能发生的风险应该有一定的预判,且受伤时已经75岁高龄,其应尽到更加谨慎的注意义务,在此情况下,发生本案跌入窨井中摔倒受伤的事故,其自身也存在一定的过错。故本院酌情认定**承担30%的责任,玉山物业公司应承担70%的责任。玉山物业公司抗辩三供一业维修改造项目的施工方为中创建筑公司、国网胜利公司,在**受伤的前后时间,中创建筑公司、国网胜利公司一直在阳城小区进行施工,且在进行供水改造、供电改造时均在69号楼下道路通行,中创建筑公司、国网胜利公司作为施工方应当在维修改造项目全部完工验收合格前承担施工区域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在施工现场设置危险警示牌、采取防护措施、赔偿给居民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等义务。根据《小区维修改造施工物业管理协议》的约定,中创建筑公司在施工期间对破损雨水井承担更换底座、井盖的义务,且**受伤后中创建筑公司已对涉案窨井更换新的井盖,中创建筑公司存在未设置危险警示牌、未及时更换井盖的过错,玉山物业公司并非本案的侵权人,不应承担赔偿义务。本院认为,中创建筑公司、国网胜利公司提交的施工合同中约定的施工范围、施工内容并不包括涉案窨井的管理维护,玉山物业公司提交的《小区维修改造施工物业管理协议》也未约定在维修改造项目全部完工验收合格前由施工方承担施工区域内的安全保障义务,且玉山物业公司未提交其他证据证明中创建筑公司、国网胜利公司系涉案窨井的管理人,故对于玉山物业公司的该项抗辩,本院依法不予采纳。
对于**支出医疗费7939.15元,鉴定费2860元,受伤后因购买辅助器材支出630元,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滨州医学院附属医院法医司法鉴定出具滨附司鉴[2021]临鉴字第187号鉴定意见书,程序合法,事实清楚,本院予以采信。根据鉴定意见,关于残疾赔偿金43726元/年×5年×20%=4372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天×100元/天=600元,营养费180天×30元/天=54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关于护理费,**主张住院期间除东营区金鑫家政服务部提供5天陪护服务,其余时间由李秀兰、刘雪辉陪护,故护理费本院支持18893.6元(1400元+119.8元/天×1天×2+1680元+119.8元/天×130天),超出部分,不予支持,以上费用共计80048.75元。玉山物业公司应赔偿其中的70%计款56034.1元。考虑到**年纪较大,因为摔伤遭受了一定的精神损害,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本院酌情支持1000元,超出部分,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第九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胜利油田玉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残疾赔偿金、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等共计56034.1元;
二、被告胜利油田玉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56元,由原告**负担310元,由被告胜利油田玉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64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员 杨美香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刘倩霞
书 记 员 董 宁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0502民初2497号
原告:**,男,1945年8月30日出生,汉族,胜利发电厂基建安装公司退休职工,住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力菡,山东崇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营中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史口镇政府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2754475301N。
法定代表人:王玉忠,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攀,山东康桥(东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网胜利(东营)供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开发区府前大街61-3号众成大厦6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MA3M1MCL65。
法定代表人:邹吉全,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学芹,山东康桥(东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胜利油田玉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淄博路西首(雅苑小区综合楼)。统一信用代码913705007591529904。
法定代表人:李天祥,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发伟,男,1978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胜利油田玉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职工,住东营市东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可响,山东齐鲁(东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东营中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创建筑公司)、国网胜利(东营)供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网胜利公司)、胜利油田玉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玉山物业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第一次庭审中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力菡,被告创建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攀、国网胜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学芹、玉山物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发伟、李可响到庭参加诉讼。第二次庭审中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力菡,被告创建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攀、国网胜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学芹、玉山物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发伟、李可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中创建筑公司、国网胜利公司、玉山物业公司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精神抚慰金、交通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等共计84460.49元;2.案件受理费等诉讼费用由中创建筑公司、国网胜利公司、玉山物业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9月7日19时,**在所居住的胜利油田电厂阳城小区骑自行车外出,当时天色已晚,且涉及小区电路改造路灯未投用,路经一个井口,因井盖破损,自行车跌入并导致**摔伤,后经亲朋拨打120救护车送胜利油田中心医院就医,诊断为股骨颈骨折。事发时,玉山物业公司为阳城小区物业管理单位,同时因阳城小区正开展“三供一业”分离移交维修改造项目施工,中创建筑公司、国网胜利公司均正开展施工,中创建筑公司、国网胜利公司、玉山物业公司对**的受伤均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为维护**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支持**的诉讼请求。
中创建筑公司辩称,一、**现有证据不能证明系因小区井盖破损受伤。**到底在哪里受伤不清楚,**鉴定时提供的照片也不是第一现场,照片没有显示**在井盖处摔伤。二、**伤情系个人原因导致,**本人有严重过错或过失。受伤时19:00左右,应当天还很亮,**其本人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应当有注意义务。三、本案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的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我公司有过错。退一步讲,若**真的在井盖处受伤,不能证明井盖是谁弄坏的,**应当向实际侵权人主张权利。四、**受伤时2020年9月7日,中创建筑公司已经撤场,**受伤与中创建筑公司无关联性。五、**受伤的地方不是中创建筑公司的施工范围。阳城小区我方的施工范围仅是对“三供”即供水、供电、供暖进行改造,不对**受伤的道路进行改造,只是在撤场前由于施工需要而偶尔通行,但**受伤时中创建筑公司施工队伍已经撤离**受伤的阳城小区东区现场。
国网胜利公司辩称,**要求国网胜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理由如下:第一,国网胜利公司并非案涉井盖的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也不是案涉井盖的破坏责任人,对涉案井盖不负有任何管理或维护责任,不是本案适格被告。首先,**诉称其外出骑行时因井盖破损受伤。通过现场了解,案涉井盖系雨排井盖。本案中,国网胜利公司的施工内容主要为安装环网箱、安装电缆分支箱、安装居民表箱、安装非居民表箱、更换电能表等。案涉井盖不属于国网胜利公司的施工内容,也不在国网胜利公司的施工范围,国网胜利公司并非案涉井盖的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要求国网胜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其次,国网胜利公司有证据证明案涉井盖周围的施工已于2020年6月4日施工完成并当日回填,恢复正常通行路面。通过**提交的9月8日案发次日照片可以证实,事故发生时井盖周边路面已经恢复正常通行,**受伤与国网胜利公司施工没有直接因果关系。第二,国网胜利公司施工时已设置明显的标志并采取了安全有效的措施,事故发生时,国网胜利公司已施工完成,国网胜利公司不存在任何过错。国网胜利公司施工方在2020年6月份施工时完全按照施工操作流程进行施工,设置了明显的标志并采取了安全有效的措施,不存在任何过错。施工完成后,因路面已恢复不影响正常通行,国网胜利公司才将围挡的设施取消。第三,**作为小区常住居民,明知小区在长期且多项目施工,仍选择在傍晚视野不清晰时独自骑行,**自身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应该自行承担损害结果。“三供一业”改造项目自2019年起开始在该小区进行施工,该工程涉及范围广、持续时间长、与居民的生活息息相关,**作为成年人,应该对长期工程的进行状态是明知的。**诉称受伤时为9月7日19时左右,此时正临近秋分(每年9月23日前后),近乎昼夜等长,一般18时左右天色渐黑,事故发生时,天色应该是已近漆黑。**明知小区内正在进行长期的施工改造工程,应该对此时小区内骑车外出有可能发生的风险有清晰的预判,负有谨慎出行的注意义务,应该自行承担损害结果。
玉山物业公司辩称,玉山物业公司并非本案侵权人,且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阳城小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维修改造项目不属于物业公司负责的范围,玉山物业公司并非本案侵权人,且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该维修改造项目的施工单位为中创建筑公司,电网改造施工的负责单位为国网胜利公司,案发时中创建筑公司、国网胜利公司的施工尚未结束,中创建筑公司、国网胜利公司的大型施工车辆在小区进出,施工期间多次出现井盖破损的情形。中创建筑公司、国网胜利公司应当在维修改造项目全部完工验收合格前承担施工区域的安全保障义务,负责在施工现场设置危险警示牌、采取防护措施、赔偿给居民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等义务,若**系因井盖破碎导致摔倒受伤,应当由中创建筑公司、国网胜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二、**自身对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受伤时已经75周岁。根据**起诉状中所述,**在天色已晚,且明知小区电路改造路灯未投用的情形下,独自骑自行车外出,未尽到合理、谨慎的注意义务,**自身存在一定过错。综上所述,玉山物业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请求法庭依法驳回对玉山物业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阳城小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维修改造项目中,电网改造施工的负责单位为国网胜利公司,2019年9月25日,国网胜利公司(发包人)与胜利油田瑞祥电器有限责任公司(承包人)签订《输变电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工程名称:中石化胜利油田阳城小区“三供一业”供电分离移交项目;工程范围:阳城小区建设于1989年,位于东营市,小区占地面积21.1×104㎡,住宅楼44栋、小区内居民住宅1022套。小区内已建箱式变4处,共计变压器4台,低压配电柜33面。根据相关文件及规范要求对小区以下内容进行改造:(1)按要求对小区内环网柜、箱式变及配电室进行改造或更换。(2)对小区内不满足节能要求、负荷要求的变压器进行更换。(3)对小区内计量表进行更换,对无法利旧的计量表箱进行更换;对存在问题的计量电路进行改造。(4)对小区老化受损严重、容量不足以及不满足规范要求的电力电缆进行更换。具体内容以施工图对应的工作内容的相应工作量及发包人认可签证的工程变更为准。计划开工日期:2019年10月1日,实际开工日期以发包人书面通知的开工日期为准。计划竣工日期:2020年10月31日,实际竣工日期以工程竣工验收相关证书或验收报告中写明的日期为准。
2020年2月13日,东营区物业资产管理运营有限责任公司(发包人)与中创建筑公司(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工程名称:驻东营市东营区胜利油田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维修改造项目(第三批)施工第五标段;工程地点:东营市东营区南苑小区、电厂新区、阳城小区;工程内容:对现有家属区的物业及供水、供暖、供气等进行改造,具体详见工程图纸及工程量清单,工程承包范围:施工蓝图及工程量清单内的全部工程。计划开工日期:2020年2月22日,计划竣工日期:2020年5月31日,工期总日历天数:100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施工图纸显示涉案窨井并不包含在中创建筑公司的施工范围内。
2020年4月20日,聚园项目部(甲方)与中创建筑公司(乙方)签订《小区维修改造施工物业管理协议》,施工项目为阳城小区维修改造,乙方责任:第3条乙方在小区内施工要遵守小区管理规定,与小区居民和谐相处,配合物业人员日常管理,不得破坏小区日常管理秩序。第4条乙方严格落实施工组织设计各项措施,抓好工期、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服从物业人员监督管理。第8条乙方必须在施工现场危险区域设置危险警示牌,采取防护措施,确保不危及居民安全,如在施工过程中造成居民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时要及时进行处理、赔偿和修复。
2020年9月7日19时左右,**在阳城小区骑自行车路经69号楼附近一个窨井时跌入井中并导致其摔伤,**受伤后被120紧急送往胜利油田中心医院治疗,住院时间自2020年9月7日起至2020年9月13日止,现金支出门诊费687.26元,住院费个人支出部分7251.89元,合计7939.15元。2020年9月8日,**因在东营区鹏宇鲜花水果礼品店购买助行器、便椅、护理垫支出630元。住院期间由东营区金鑫家政服务部提供5天陪护服务支出陪护费1400元,其余时间由李秀兰、刘雪辉陪护,出院后由阳光大姐家政提供陪护服务14天支出陪护费1680元,其余时间由李秀兰陪护。2020年9月8日,中创建筑公司、国网胜利公司、玉山物业公司等共同去涉案窨井现场查看情况。
2020年12月28日,**申请对伤残等级、护理期限、护理人数、营养期限、后续治疗费等事项进行司法鉴定。2021年4月2日,滨州医学院附属医院法医司法鉴定出具滨附司鉴[2021]临鉴字第187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1、被鉴定人**因摔伤致左股骨颈骨折并嵌插移位,行左髋关节假体置换术后,评定伤残九级。2、护理期限150天;住院期间需要2人护理,院外需要1人护理。3、评定营养期限180天。4、因其治疗终结,后遗症评定伤残,不再对后续治疗费用进行评估。**因本案支出鉴定费2860元。
庭审中,**申请证人袁某出庭作证,袁某陈述**受伤时间是2020年9月7日晚七点一刻,听到**呼叫后下楼,地点是67号楼和68号楼中间靠路的西侧下水道,下楼后把现场拍照片紧接着打了120电话,现场还有其他邻居在场,当时没有电,路灯都不亮天已经黑了,下楼后看到**卡在下水道,当时看到其他人把**往外抬。小区内施工单位有好几家,事发时没有施工,白天有施工队,但不在案发地点,事发现场的路面可以正常通行,涉案井盖周围没有警示标志。
另查明,玉山物业公司系阳城小区的物业公司,玉山物业公司自述正常每个月巡检一次,施工期间没有巡检记录,案发时属于三供一业维修时间,没有巡检义务。
本院认为,虽然**未提供直接的证据证明其受伤是由于跌入其陈述的69号楼附近的窨井导致,但是根据其提交的事发后第二天拍摄的涉案窨井照片、证人证言、各方当事人陈述以及**摔伤后次日中创建筑公司、国网胜利公司、玉山物业公司等共同去涉案现场查看等事实,可以认定**受伤系由于窨井瑕疵导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玉山物业公司作为阳城小区的物业管理者,对小区包括窨井盖在内的公共设施负有管理、维护并及时排除安全隐患的义务,但是玉山物业公司在涉案窨井存在安全隐患时,未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害发生,在管理和维护上存在疏漏和瑕疵,未尽到管理职责,其应承担主要责任。**作为成年人,在天色已晚、明知涉案小区长期进行施工改造的情况下,对骑车外出可能发生的风险应该有一定的预判,且受伤时已经75岁高龄,其应尽到更加谨慎的注意义务,在此情况下,发生本案跌入窨井中摔倒受伤的事故,其自身也存在一定的过错。故本院酌情认定**承担30%的责任,玉山物业公司应承担70%的责任。玉山物业公司抗辩三供一业维修改造项目的施工方为中创建筑公司、国网胜利公司,在**受伤的前后时间,中创建筑公司、国网胜利公司一直在阳城小区进行施工,且在进行供水改造、供电改造时均在69号楼下道路通行,中创建筑公司、国网胜利公司作为施工方应当在维修改造项目全部完工验收合格前承担施工区域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在施工现场设置危险警示牌、采取防护措施、赔偿给居民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等义务。根据《小区维修改造施工物业管理协议》的约定,中创建筑公司在施工期间对破损雨水井承担更换底座、井盖的义务,且**受伤后中创建筑公司已对涉案窨井更换新的井盖,中创建筑公司存在未设置危险警示牌、未及时更换井盖的过错,玉山物业公司并非本案的侵权人,不应承担赔偿义务。本院认为,中创建筑公司、国网胜利公司提交的施工合同中约定的施工范围、施工内容并不包括涉案窨井的管理维护,玉山物业公司提交的《小区维修改造施工物业管理协议》也未约定在维修改造项目全部完工验收合格前由施工方承担施工区域内的安全保障义务,且玉山物业公司未提交其他证据证明中创建筑公司、国网胜利公司系涉案窨井的管理人,故对于玉山物业公司的该项抗辩,本院依法不予采纳。
对于**支出医疗费7939.15元,鉴定费2860元,受伤后因购买辅助器材支出630元,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滨州医学院附属医院法医司法鉴定出具滨附司鉴[2021]临鉴字第187号鉴定意见书,程序合法,事实清楚,本院予以采信。根据鉴定意见,关于残疾赔偿金43726元/年×5年×20%=4372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天×100元/天=600元,营养费180天×30元/天=54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关于护理费,**主张住院期间除东营区金鑫家政服务部提供5天陪护服务,其余时间由李秀兰、刘雪辉陪护,故护理费本院支持18893.6元(1400元+119.8元/天×1天×2+1680元+119.8元/天×130天),超出部分,不予支持,以上费用共计80048.75元。玉山物业公司应赔偿其中的70%计款56034.1元。考虑到**年纪较大,因为摔伤遭受了一定的精神损害,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本院酌情支持1000元,超出部分,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第九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胜利油田玉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残疾赔偿金、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等共计56034.1元;
二、被告胜利油田玉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56元,由原告**负担310元,由被告胜利油田玉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64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员 杨美香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刘倩霞
书 记 员 董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