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礼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1226民初104号
原告:**,住甘肃省礼县。居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燕霞,甘肃陇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礼县争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地:甘肃省陇南市礼县城关镇秦汉大道
法定代表人:陈某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1,住甘肃省礼县。居民身份号码:×××。
被告:**,住甘肃省礼县。居民身份号码:×××。
原告**诉被告礼县争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8日立案后,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私下达成和解,被告已履行完毕给付义务,遂原告于2022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表现,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4元,减半收取117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南 燕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韩瑾瑜
书 记 员 牛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