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晟森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枣庄市晟森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与***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102财保3319号
申请人:枣庄市晟森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高新区天安一路**。
法定代表人:邵泽恒,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淼,北京市君致(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韩姿医疗美容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济南市div>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88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被申请人:张玲嘉,女,1995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
枣庄市晟森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与山东韩姿医疗美容有限公司、***、张玲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枣庄市晟森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韩姿医疗美容有限公司、***、张玲嘉在银行账户内存款18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枣庄市晟森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以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枣庄市晟森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韩姿医疗美容有限公司、***、张玲嘉在银行账户内存款18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娄培阳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婷婷